扩大覆盖面 江西法援工作站建到百姓家门口

11.12.2013  12:21

    建站布点,将法律援助服务送到群众的家门口;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依法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月1日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围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深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举措,力保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法律援助夜市”吸引了众多群众

    办6200余件刑事法援案

    今年1月18日,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今年首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33岁的李军(化名),来自赣州市宁都县。1月16日晚,李军独自窜至宜春市一住宅小区实施盗窃,失主发现后打电话报警,李军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

    然而,民警发现李军是名聋哑人,无法进行语言沟通,于是在次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8日,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黎顺明,与公安机关聘请的一名手语翻译一起会见,李军交代了盗窃经过,共盗取财物近3万元。黎顺明作为指派的律师,参与了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直至案件办结。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不仅在受援范围上从原来盲、聋、哑等3类案件扩大至包含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等5类案件,而且前移时间关口至侦查环节,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将覆盖整个诉讼过程。

    为应对这一重大调整,今年5月,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3年内实现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当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5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80%。

    《意见》的出台缓解了当前案多人少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200余件,同比增长148%。

    建2618个法援工作站

    为让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法援服务,全省进一步加快重点人群聚集地和重点领域法律服务网络建设。2012年9月13日,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省每个看守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

    今年4月,省司法厅与省公安边防总队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讲解了与官兵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军人待遇、复退转业、婚恋家庭等问题,并就官兵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以及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涉法困惑进行了现场答疑和交流互动;今年8月,省司法厅与省侨联、省法学会在峡江县金坪华侨农场联合举行了“法律服务进侨场”活动暨金坪华侨农场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仪式。

    截至11月底,全省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618个,同比增长7%,极大地方便了困难群众快捷便利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降低门槛开辟“绿色通道

    11月6日上午,上饶市司法局联合信州区司法局在上饶集贸重镇沙溪镇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援助送法下乡活动。活动当天,正值沙溪赶集日,吸引了不少赶集的群众前来咨询征地拆迁、婚姻法有关解除婚约知识、农民工在外务工欠薪等方面的问题。

    据了解,为方便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申请办理权益诉求,各地出台了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门槛。如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通了“绿色通道”、提供电话受理、上门受理等服务。针对弱势群体维权涉及面广等问题,该县民政、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加强了联动,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则援;吉安县加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在广州、深圳、佛山、北京市丰台区等吉安县籍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聘请联络员,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对吉安县籍在外务工人员的全覆盖。

    今年1月至11月底,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万余件,受援总人数达2.8万余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4亿元。

    出台《条例》规范法援工作

    今年12月1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为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要求对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可按照律师专业特长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等专业化小组,完善点援制度,对口专业指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联合律协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专题研讨活动和培训班,不断提高律师专业化服务能力。

    《条例》还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来源:新法制报 文/首席记者徐小勇◎图/记者韩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