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产品由买方开票

22.06.2014  20:4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由其自己而不是发电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月电力产品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以减轻发电户的办税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医院、学校、党政机关和居民社区等各类业户,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太阳能发电。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综合利用,发电户可以将自用剩余后的电力产品销售给电网公司所属企业。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介绍,销售分布式发电余电产品的发电户以居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居多,大部分发电户每月销售电力产品收入仅有数百元到数千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