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

28.05.2015  19:29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行政行为重要手段。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委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台了《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

一,严格《若干规定》起草程序

  为了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保证其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后我委行政职能的变化情况,今年初,我委就开始着手起草《若干规定》,在起草过程中,认真学习研究了省政府两个重要文件《备案办法》和《程序规定》,参考了福建、湖南、浙江、湖北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借鉴我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等相关厅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于3月形成文件的初稿,后经组织专家审议并充分征求委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又作了修改,形成了文件定稿。

二、《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中硬性规定内容有:第一、《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6项内容。第二、《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5项内容。第三、《若干规定》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有关方面意见有重要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处室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第四、《若干规定》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结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主要领导签署。第五、《若干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生效时间及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文件为2年的规定。第六、《若干规定》委机关各处室严格履行备案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按照有关报备时限要求,我委政法食品处将统一报送省人民政府,拒不报送备案的,省人民政府要对备案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经审查提出的问题,委机关有关处室要及时处理。

三、根据实际情况《若干规定》中细化亮点及制度

第一、为了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规定文件起草处室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关成本效益分析。涉及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

第二、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发〔2014〕24号)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处室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三、为了强化管理,便于分类,体现规范性文件的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参照过去已有的传统做法,规范性文件由委办统一编入“”字号文。

第四、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了有关制度: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出现不同意见沟通、协调制度;2、规范性文件材料归档、备查制度;3、政法食品处会同委办公室对未报备规范性文件按月进行复核、督办制度;4、将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各处室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定期实施检查考评内部通报制度。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由政法食品处组织协调委机关各处室抓好文件学习和贯彻落实。二是由政法食品处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对原卫生厅、原人口计生委近5年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计生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