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吉安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

24.07.2015  11:41
原标题:解析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

早在2013年,我市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也已全面发放,但不少医疗救助对象由于对救助政策了解不深或存在误读而跑了很多冤枉路。时隔两年,就我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如何等一系列问题,记者一一为你解析。

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上半年救助21344人次发放资金3907.93万元

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提供的数据来看,在去年一年中,我市共救助158359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4866.1万元。其中包括门诊救助、儿童大病重大疾病门诊救助、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救助、尿毒症血透免费救助、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今年1至6月,我市共救助2134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3907.93万元。其中包括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救助、“光明微笑”工程救助、唇腭裂患者救助、儿童两病(先心病、白血病)免费救治、儿童大病救助、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助、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救助、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手术救治。

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住上一次院,三年活白干”……这是我国许多中低收入人群面临大病来袭时的真实写照。“看病难、看病贵”是老百姓不愿面对而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话题。两年前,家住吉州区长塘镇西村村案头组56岁的邓兰秀患肺癌,每月低保保障金200元。该村委工作人员知道情况后,为他及时办理了城乡医疗救助。记者从报销单上看到,她总医疗费用共支出10万余元,新农合报销7万余元,个人自费1万余元,剩余可救助金额3万余元,医疗救助2万余元。

多亏新农合大病医保帮了忙,为我家减轻那么大的负担,要不然我真看不起这病了。”家住吉州区长塘镇西一亭村刘家组刘顺明说,他2010年患骨癌,医疗费用10万余元,家里生活贫穷,基本无收入,仅靠每月低保金200元生活。幸亏新农合报销了2万余元,个人自费只花费了3万余元,剩余可救助金额4万余元,医疗救助3万余元。

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市民了解到,很多家庭一旦家中有人生了大病,除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之外,还会发生一系列连锁效应,如因病不能正常劳动,家人为了照顾患者不能外出务工等,对家庭的影响是极大的。

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康处长透露,全市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市民正在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带来的惠民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我市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各项救助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A、哪些人群可申请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六类对象”);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两类对象”);

6.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

7.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8.当地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对象。

B、什么病属于医疗救助的病种?

1.城镇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病种范围(15类):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合并肝硬化、白血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冠心病及心肌梗塞、风心、肺心、心肌病)、高血压3级(合并脑卒中,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精神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重大疾病病种(19类):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烫)伤、重度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或为其他罕见病以及无法确诊疾病且当年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超过3万元的。

C、怎样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其中,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申请门诊或住院医疗救助的,还必须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县级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当地福利供养机构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对“两类对象”,需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按程序实施救助。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认定,特别是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工作、收入、实际生活情况,要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并将救助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使医疗救助资金真正用于最困难的贫困患者。

D、医疗救助有何分类应注意什么?

医疗救助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救助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救助住院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并适当救助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门诊医疗救助

1.发卡式日常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和城镇“三无”分散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卡;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门诊救助,资金拨付到敬老院(福利院),实行专账管理,不发到个人,由所在敬老院、福利院统筹用于老人门诊医疗。

门诊卡中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度使用。为了便于对日常门诊费用的结算,各地要将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设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2.报账式门诊救助

一是对城镇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城镇“三无”、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城市对象和“六类对象”,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确需依靠购买必须药品用以维持日常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二是对重大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符合19类重大疾病和15类门诊购药救助病种范围,确实需要依靠门诊用药维持治疗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报账式门诊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同时计入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不限病种,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6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患病住院,不限病种,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6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因患“19类”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低保家庭14周岁以下的儿童因患“19类”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8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19类”病种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在政策范围内按50%的比例,对5000元起付线以上的超出部分给予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5万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救助封顶线,救助资金总额要控制在本地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规定的大病,其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在以上相应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万元。

4.二次救助。各县(市、区)年底视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开展二次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执行,但必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统一,以实现救助的公平公正。

E、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下拨情况

为规范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政策法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据统计,2014年度中央、省级及市本级下拨全市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共11693.06万元。其中非直管县吉州区、青原区共分配1639.92万元,省财政直拨除吉州区、青原区,其余直管县共分配10053.14万元。(记者郭曼侬、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