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顺应广大农村群众的新期待 ——解读安徽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5年时间,通过5项改革措施,使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到80%以上。
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在全省范围内以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8类小型水利工程为重点推进改造提升,实现上述目标。
有专家认为,安徽出台的《意见》是对水利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安徽省是一个拥有5000多万农业人口、6276万亩耕地的农业大省,也是我国粮食主产区,小型水利工程事关粮食安全和百姓利益。长期以来,受制于投入渠道缺乏和管理主体缺位,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一直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大“心病”。《意见》出台后,全省80%的农田灌溉除涝将得到保证,广大农村群众将受益于此项政策。
安徽省出台的《意见》究竟有哪些亮点?近日,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纪冰对其进行了解读。
工程怎么建?
根据安徽省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意见》提出除险加固小型水库2000座,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1万千瓦,加固新建小型水闸4457座,改造中小灌区380处611万亩,清淤扩挖塘坝46.55万口,疏浚整治河沟3.69万条,修复新建机电井12.18万眼。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任务是按照本届政府任期内加快进度、基本完成的要求,经反复分析论证后确定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要目标,着重对主坝、放水涵、溢洪道进行除险加固。塘坝工程建设以恢复蓄水功能为主,着重进行清淤、扩挖、加固。农村沟河工程建设以水系畅通为主要目标,着重进行疏浚清淤。小型泵站更新改造以提高效率、安全运行和节能为核心,着重更新机泵设备、变电和配电设施,厂房和进出水道及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改造。机井修复新建以老井修复与补缺新建并重,兼顾机泵配套。小型水闸建设着重实施闸门、启闭设备改造和主体建筑加固。中小灌区节水改造主要是对输水渠道进行疏浚、衬砌和渠系配套建筑物修复、新建等。末级灌排系统改造主要是末级沟渠的清淤疏通、硬化护砌以及桥涵闸配套完善等,实现田间输水通畅。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实际有效灌溉面积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0%。未来5年,通过推进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争取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80%以上。”纪冰表示,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能有效突破农田水利工程的瓶颈,基本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好地发挥水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钱从哪里来?
具体目标任务明确了,建设资金从哪里来?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之后,安徽省用于小农水建设的资金投入大幅度增长,但是面对5年工程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仍存在很大缺口。为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实现,《意见》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方面,强调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坚持加大政府主导投入。《意见》规定,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足额计提和足额上缴省级统筹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等项目资金,用于全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相关支农涉水项目原则上承担全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的50%,其余建设任务由各级农田水利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奖补。
2011年10月,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已经要求市、县级财政按照每亩耕地市级安排1~2元、县级10元的标准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纪冰表示,省里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渠道不变,部门配合,各记其功”的原则,从省级层面推动资金整合工作,切实发挥相关支农涉水项目的规模效应,形成小型水利改造提升投入的巨大合力。
另一方面,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新趋势,通过明确资产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加大财政补贴撬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意见》规定,对于村集体自筹、农民筹资筹劳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财政给予补助。《意见》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省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扶贫等部门将分别出台涉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资金整合的操作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建成怎么管?
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在于管理维护好工程,这是共识。而要破解管理难题,明确事权产权是前提。《意见》规定实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县(市、区)长负责制。田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管理。对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原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产权不变,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体民主决策。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探索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使用”的办法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与改革产权制度相配套,《意见》着眼长远,明确了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财政视情况对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意见》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小水库以及跨村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类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财政按小型水利工程性质,视情况对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在过去每乡镇按照10万元的标准设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的基础上,《意见》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特别明确从目前所有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由县级提取,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这一政策使得“建管并重”有了实实在在的操作依据。
《意见》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和管理这三个重要方面明确了硬性任务,力推硬性的改革措施,并作出了相关硬性规定。未来几年,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热潮将在安徽全面掀起,全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的这一大硬伤有望得以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