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微信十条”之后,“账号十条”出台
去年“微信十条”的发布曾经“一石激起千层浪”,年底也在各家年终盘点里轮番上榜,在其余热未退之际,网信办再次重拳出击,发布“账号十条”,预期将引发新一轮众议热潮。那么问题来了,“账号十条”到底是什么?
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欲晓:
这个管理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延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化趋势(而非专项行动)。尽管还有很多网络空间的基本规则在将来可能会逐步完善,但这是网络信息服务业者和网民在网络空间权利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能否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执行力,将决定此规定的成败,当然这种执行力也是公众树立对网络空间长久信心的保障。
清华大学传播学教授沈阳:
现在的移动媒体生态环境的基础就是微媒和微号,我们可以看到,微号的抢注乱象和不当名称使用乱象已经比较突出。微信现在的账号数量非常庞大,为了确保微号有序的申请使用,这种规范是有必要的,有利于对整个微信公众号的规范管理,接下来主要是具体实施,对于侵权账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付玉辉:
新规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传播秩序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所有新媒体形态;二是覆盖全国范围;三是强调平台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四是明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有限实名制原则;五是明确互联网账号使用者的“七条底线”等传播责任;六是明确对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罚措施。从以上管理内容来看,每个传播平台,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已经被明确,而每个互联网账号,其实所对应的就是一个互联网自媒体,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也得到了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实施多元治理,这将有利于更为规范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形成。
官方释疑
1、出台这项规定的背景?
徐丰(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局负责人):互联网用户账号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2、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对象?
徐丰:主要是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3、规定是否让用户的自由度受限?
徐丰: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的是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4、规定能否保障用户隐私?
徐丰: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