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烈士抚恤金额将随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浮动

10.05.2014  09:38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近日,民政部制定下发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与之前曾实行的相关文件对比,新出台的《办法》有关抚恤标准大幅提高,比如警察因公牺牲和被评为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在之前本人40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按照去年的标准,今年警察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抚恤金有望增加53万元。

办法》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遗属还将领到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1996年至1999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为20个月工资;病故为10个月工资。由此可见,三类情形死亡的警察抚恤金将大幅提高。根据今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人民警察死亡情形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相比以前,可以增加5391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牺牲的警察如果被评为烈士,还可以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即808650元。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可领134.7750万元。

办法》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一二三等功分别增发25%、15%和5%。此前四部文件规定的相关比例与《办法》相同,但按照《办法》,由于一次性抚恤金基数大了,因此按基数百分比增发部分也会明显增多。

民政部表示,新出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合了各警种人民警察优抚政策,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对于确保人民警察优抚工作与国家优抚法规政策体系的衔接,提高人民警察优抚保障水平,激励人民警察奉献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至1999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这四部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