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提醒考生:考试作弊行为将入刑

08.09.2015  18:32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将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医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在此,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提醒广大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共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