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实施

17.05.2016  10:37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6〕57号)。江西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全国率先完成省级预案修订的省份。我省《预案》进一步完善了救灾应急响应及工作措施,将有力支持全省防大汛救大灾工作大局。

  一是优化了组织领导体系。根据国家预案的最新精神,我省在新修订的预案中明确,“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对受灾市、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下设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医疗防疫组、安全保卫组等8个工作组,进一步强化了省减灾委在重大灾害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预案明确“省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二是优化了预案启动条件。根据我省基层防灾减灾抗灾能力逐步提升的态势,为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预案重点对启动条件中的因灾死亡人口、倒损住房、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等具体指标作了优化,便于与国家新修订预案的有机衔接、上下对口。同时,参照国家预案,我省预案设定了“启动条件调整”一节,明确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省级救灾应急响应。

  三是优化了应急保障机制。我省新修的预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市、县(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我省预案中还首次明确了救灾应急物资紧急采购机制,“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四是优化了救灾工作体系。根据国家预案的最新精神,我省在新修订的预案中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与民政部最新要求相呼应。预案中明确,要“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省民政厅已出台《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十三五规划,预案中进一步充实了救灾物资储备内容。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当前,省民政厅积极落实新修订预案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救大灾工作。同时,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预案,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全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级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救灾应急体系,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救灾应急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