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司法公开发挥全方位倒逼效应
司法公开正是一种上好的“润滑剂”,能无声地影响到各级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且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通过法院内外的整体合力倒逼全国法院不断强化自身素质、提高司法水平,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在大数据、全媒体时代,信息公开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第一时间同时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尽管,这一系列举措不直接涉及审判业务具体工作,但切不可习惯性地认为这是一个“面子工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实现阳光司法的一项“革命性工程”,其作用将超过以往任何一项改革举措,直接倒逼全国四级法院提升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
首先,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将倒逼增强司法程序正义。一方面,对普通公众而言,《若干意见》要求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法院机构、人员、诉讼指南、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名册等各类指南性信息。将法院包括办案流程、依据、机构和人员分工等在内的所有“家当”,都向公众进行展示,类似某些餐馆推出的现代化营销方式——“透明厨房”,把作业环境、操作流程等全部“曝光”在消费者的视野之中,时刻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若干意见》要求法院整合立案、审判过程中的各类流程节点信息,供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获取,这就好比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购物后可实时跟踪查询物流明细,将促进司法审判的程序更加规范、有序,避免隐性的审限拖延等不良现象;另外,还能最大程度压缩信息寻租的空间,避免一些律师或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当事人,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将倒逼提升整体司法能力。目前,全国3000多家法院近20万法官,由于地域差异、个体差异等历史性和现实性原因,各地区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还参差不齐。为统一裁判尺度,树立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审级监督、强化教育培训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此种自上而下的专业化训练和监督,仍然无法促进全国法院系统整体司法能力的稳定、可持续的提升。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全国每一个法院的每一名法官的“司法产品”将直接面临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普通公众等所有人的检验和审视,这种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其深度、广度和及时性要远远优于内部监督机制,毫无疑问将促进每一个法官自觉地、不断地提高司法能力,尽量避免署着大名的裁判文书在全世界“出洋相”。同时,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官之间必然暗自互相学习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推理、论证说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加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发展,统一裁判尺度这一难题将在不久的将来自然破解。
再次,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将倒逼缓解“执行难”问题。在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健全的形势下,能否通过强制执行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不仅是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制约和影响司法形象的关键因素。“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包括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信息共享难畅等多个方面,同时由于沟通平台缺失、沟通不及时等原因,还造成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不少误解。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一是可以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效率;二是向社会公开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财产处置等信息,能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进行的执行活动,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三是及时公布失信执行人“黑名单”等信息,并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银行、车辆管理等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充分发挥该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将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地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讲求整体性、协同性和灵活性,而司法公开正是一种上好的“润滑剂”,能无声地影响到各级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且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通过法院内外的整体合力倒逼全国法院不断强化自身素质、提高司法水平,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让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把推进司法公开确定为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且要求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可以想见,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