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女儿是女儿”实属怕担责的陋习

11.05.2015  12:17

  据郭先生介绍,昨日上午,他前往某银行深圳湾支行为女儿小欣办理少儿医保卡。因为女儿是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代办,所以银行告诉他提供户口簿本就行了。于是他将所带的户口簿等资料提供给银行柜台,因他们是湖北枣阳的户口,户口簿上户主是郭先生的父亲,郭先生说户口簿上的孙女即他的女儿。银行工作人却要求他另外提供女儿的出生证明。没有出生证明,工作人员便要求他提供监护人证明。他也没有监护人证明。于是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无出生证,也无监护人证明,他只好回到原籍所在地,找当地的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他的女儿就是他女儿,才能办理这个医保卡。(5月9日南方都市报)

  李克强总理5月6日才用“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的话来痛斥某些政府机构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时隔3天,便有新闻爆出,这是否可以说是“顶风作案”呢?其实,这样的现象并非偶然,而是制度管理和考核机制的不到位造成的怕担责现象。

  在笔者看来,需要“证明”来证明身份的方法古已有之,且行之有效。比如火车票实名制,购票需身份证,有利的打击了黄牛党,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到车票。再比如警察调查案件,需要出示警官证才能得到对方的配合。证明,是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的东西。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一些制度规定中,对于相关证明未能明确,导致各地办事流程皆不能统一。比如,生二胎要求夫妻一方是独身子女,制度中并未强制规定某一个证件可以证明独身子女身份,因此,一些地方要求独身子女方父母开具独身子女的证明。可是,按照现有的独身子女政策,当只有一个孩子的时候会派发独身子女证。试问,这个证不是证明自己是独身子女吗?难道还需要七八十岁的老人到原单位开证明吗?笔者以为,独身子女证就是证明当事人是独身子女,其他证明无非是办事机构为了双保险或者是三保险,把事情弄得复杂了。

  在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开始想方设法出台本地政策以对应相关规定。可是,在不明白具体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这些部门从如何保自己位置、保自己饭碗的角度思考问题,所制定的规定自然又丑又长,程序复杂,且需要材料多如牛毛,让办事人疲于奔波。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一些民生的规章条例予以细化,制定之后,让工作人员一看就懂,一学就明白。否则,工作人员糊涂,办事人员更糊涂,办事效率降低,怨声四起。

  其次,对于一些办事机构敢于缩减程序,敢于减少办事流程,敢于创新的方法应该予以鼓励,并对好的点子,好的方案予以推广。从而为工作人员和办事人员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