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款浪费入罪 条件已成熟
18.12.2013 13:55
本文来源: 上饶之窗
最近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立法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严密的论证,科学态度和审慎是必要的前提,而民意并非唯一的标准。然而严格从法律角度说,公款浪费入罪的条件其实已经非常成熟了。考量一种行为究竟属于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关键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对普通民众而言,浪费仅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它不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性,且不利后果是由自己来承担。而对公款消费来说,浪费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这不仅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涉嫌将公共利益私有化,与腐败无异。从现实来看,尽管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但以三公消费为主的公款浪费巨大,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公款浪费行为的危害性还体现在具有强大的惯性和“抗药性”,治理路径的升级是唯一的选择。
具体而言,公款浪费入罪,首先得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严格界定“公款浪费行为”。哪些行为属于正当的公务开支,哪些行为属于浪费,标准是什么,尺度如何把握和平衡,需要事先做好立法调研工作,以及缜密的论证,切不可因操之过急而丧失可行性。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在刑法上,犯罪主体分为单位、组织和个人。那么“公款浪费罪”的责任主体究竟是组织还是个人,抑或分别设立两种罪名,各自承担什么样的罪责,同样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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