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教材出错不能“一歉了之”

04.12.2013  16:47

  郑州市一位老师发现人教版新版初一语文书上有错误,并指出30多处,将人民教育出版社告到了法院。近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已经在其网站人教网发出《关于人教版语文教材的致歉信》,表示人教版七年级上册语文教材的确存在6处错误。

  得益于老师的执着,以及诉诸法律的效应,辅以媒体报道而成为公共事件,人民教育出版终于对存在错误进行道歉,“告状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不过,原告对出版社的表态行为并不满意,同样,对于公众来说,“人教社”在官网上承认错误并公开致歉也很难获得认可。现在最大问题在于,教材出错了,仅是一纸道歉就可以画上句号吗?若是诉讼和维权的目的仅是如此,那么类似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大不了下一次再道歉一次。

  抛开教材的特殊性而言,仅就将其作为普遍的商品,一个存在多处错误的教材,显然属于“质量瑕疵”,应当给予召回。如同汽车存在某种缺陷一样,厂家必须进行统一的召回进行维修,以消除隐患维护安全。而教材作为规范性的出版物,其影响非一般出版物可比,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其出现错误就可能形成误导,由此带来的后果,也应由其承担。比如若是因为教材的错误,使得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跟着犯错,那这样的后果由谁担负?

  产品召回的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但也应由相关出版社实行自行召回,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成本。在出版社未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介入,避免使教材出错成为民间维权之伤。更何况,教材的错误之处,跟教育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近年来,教材“出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仅是语文教材,数学、物理、化学等教材等屡屡被人挑出错误,一些出版社几乎成了犯错的“老油条”。究其原因,除了教材出版急功近利,以及教材出版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之外,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相应的追溯机制,使教材使用者的权益未能获得保障。大多数情况下,教材出错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是在舆论的关注下象征性地道歉了事,很少涉及产品召回等具体补救措施,更没有建立赔偿和建立黑名单等惩罚性机制,“出错”风险过低以至于归于零,自然就会粗制滥造无所顾忌。

  原来对教材错误应当是“零容忍”,何以面对的却是“零风险”的追溯机制,如此反差势必导致维权路径孱弱。事实上,教材出错暴露的是系统性风险和体系性症结,教材出错不应完全将板子打在出版社的身上,教材从编撰、审订、出版、发行和采购,这一系列的程序之中,如何实现把关,如何实现责任连带,以及如何打破行政化色彩过浓的体系循环,才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前最重要的破解之法。(堂吉伟德)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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