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诈骗拆迁款获刑14年 涉案金额千余万元

30.10.2013  17:28

通州区台湖镇水南村原村委会主任郭铁柱利用拆迁之机大肆捞钱,单独或伙同村民诈骗镇政府搬迁补助费等共计1300余万元,并向拆迁村民索贿10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郭铁柱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1000元。

虚改土地用途骗千余万

41岁的郭铁柱初中文化程度,曾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于2010年6月起担任村主任。经查明,2010年9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轻轨L2线通州段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郭铁柱承租的两块养殖用地恰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内。他通过篡改合同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借用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具虚假经营地证明等手段,虚构其承租的土地系企业用地,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签订“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骗取搬迁补助费、企业提前搬迁奖励费共1117万余元。同期,郭铁柱采取伪造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清证明等手段,虚构在搬迁中所提供企业有变压器合法手续的事实,诈骗搬迁补偿款117万元。

除单独诈骗外,郭铁柱还与赵某等村民相互勾结,向拆迁公司提供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伪造工人工资表,补缴税款等,共同骗取搬迁补助费共计106万元,郭铁柱从中收受赵某等人给付的现金93万元。此外,郭铁柱还利用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王某谋取利益,索取对方100万元。

索贿百万谎称是借款

法庭上,郭铁柱认可单独诈骗的指控,但否认造假与村民共同诈骗以及受贿。对于索要的100万元,郭铁柱称是借款,且次日归还,有收条证明。对此,法院查明,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明就拆迁补偿事宜与郭铁柱商量的情况,在案证据也能证明郭铁柱明知有假,还是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其他被告人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10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均从郭铁柱家起获,且根据落款时间和王某证言,都能显见内容虚假。

法院认为,郭铁柱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等款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郭铁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同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缓刑。

据悉,郭铁柱的亲属代为退赔的422万元以及冻结账户中的1234万余元发还给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10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充抵罚金,超出部分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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