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城市试点刑事速裁程序 学者强调不能强制适用

05.07.2014  18:08

  法制晚报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昨天表示,在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首开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先河,但必须明确适用程序。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强制采取速裁程序。

  樊崇义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说,速裁程序的出现有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在劳教制度废除后,介于劳教和治安案件之间的这一部分轻微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教取消后,涉及到的这部分人群全国可能有二三十万。这类犯罪如按刑事犯罪定罪重了一点,如按治安案件处理又轻了一些。设置速裁程序贯彻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原则。

  试点速裁程序,一要明确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还应根据试点情况,看是否将其他种类犯罪归入速裁程序。

  二是适用程序要明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如醉驾,吹一下测试仪证据就清楚了,这类案件当庭就可裁决。

  三是适用的条件要明确。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必须征得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的同意。

  速裁程序应尽量快,一般的案件当场就可以判决;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如涉及到赔偿问题等,应在立案的七至十天内宣判。

   新闻背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院、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两年的决定。

  要求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诉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试点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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