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24.09.2014  19:04

  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赣直管〔2014〕1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同时,明确了三条原则:(1)对省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给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需采取授权或委托等方式下放的外,试点县(市)均直接享有。(2)对省本级目前保留的392个大项278个子项行政审批事项,除目录已明确下放给试点县(市)的外,全部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3)对省直部门和设区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因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等暂时难以承接的,可向省直部门和设区市提出申请、暂缓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江西省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