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详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4.05.2014  08:52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在线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应网友关心的问题。刘丽坚表示,税务机关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促使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访谈中,刘丽坚介绍了此次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内容。她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从2010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不高于6万元。此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不高于6万元扩大到不高于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谈到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刘宝柱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采取了三方面措施:一是与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二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对小微企业发布公告,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流程;对税务系统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辅导,提供良好纳税服务。三是及时修改申报软件,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修改管理软件。

 

      “在后续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身上。同时,税务机关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微企业总数的2%。”刘丽坚说。

 

      针对主持人提出的“如何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的问题,刘丽坚说,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明确提出,要把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总局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和纳税环境,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

 

      目前,税务机关做了几方面工作:一是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把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政策优惠范围,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户数因此将增加200万户以上。二是改革管理方式,把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三是促进应享尽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享受。

 

      访谈中,主持人和网友提出了一些政策操作层面的问题。针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刘丽坚介绍说,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后,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无需事前报批。

 

      她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资料。

 

      针对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优惠问题,刘宝柱介绍说,本次扩大优惠范围后,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内。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将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对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将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给予核减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相关小微企业就可开始使用新的申报表预缴申报。”刘宝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