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否存“误工补助费”说 发生事故该向哪级申请调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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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必要时学校应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9月9日,一场围绕我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头脑风暴”在省人大常委会五楼会议室掀起。
当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针对条例草案,来自社会各界的与会人员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发表了自己的建议。
“这些意见、建议对我们很有启发”,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海表示,会后将认真研究、梳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
学校附近能否禁堆易燃易爆品
据悉,条例草案此前已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其间由省人大科教文卫委进行初审。为了做好初审工作,广泛汇聚民智,此次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了省直有关主管部门、部分学校负责人、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参会讨论。
“我注意到,一些大学校园附近有驾校练车点,这当中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南昌市民涂向新作为大学生家长代表发言,提议增设条款,禁止在校园或学校周边设置驾校练车点及驾照考试路考点。此外,还应禁止大型工程车在学校周边通行。
南昌十三中校长朱伟建议,从校园安全角度出发,条例草案可明确在离学校一定距离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开设“三室一厅”等娱乐场所。此外,还应将城管部门纳入到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各项工作的职责部门。他解释说,在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诸如校园周边有摊点或者违章搭建等,经常需要同城管部门打交道。
江西财经大学保卫处处长雷迎春就条例草案提及的“学校应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多数学校一般都是聘请退休人员担任校园保安,这些人员的专业性肯定无法与专门的保安公司人员相比。如果聘请后者,就需要条例明确经费保障”。
校医配备标准应明确
南昌育新学校校长唐志红提到,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提到,学校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学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因为校医没有编制,吸引不了年轻的医务工作者前来应聘。如果条例能够明确学校专职医务人员的编制,相信这种局面将会改变”。
就此,朱伟也表示赞成。他还提到,“条例应明确,多少学生配备一个校医,以及校医室设施配备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标准”。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制办主任、教授万里鹏称,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现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打砸抢烧、封门堵路、制造谣言等具体行为,经劝阻无效,学校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家长不做出过激举动,只是一直待在校园里不走,但确实影响到了学校教学秩序,这种情况是否也应纳入到学校可报警的情形?”
万里鹏还建议,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草案可增设“在必要时学校应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这样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以后民众的猜测,消除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
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介入
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五种途径解决,其中就包括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此,雷迎春表示困惑,“大学生发生事故需要调解的,大学应该向哪一级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呢?”他担心,如果未得到明确,可能会造成推诿。
南昌师范学院政法系党总支副书记、教授肖良平则提到,一些地方由于条件不够成熟还未能成立调解委员会,这就会出现无处申请人民调解的情形。为此,他建议删除“学校所在地”一词,“如果当地没有成立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也可向邻县已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法》是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但条例草案并未提及‘主动调解’,建议增加。”省法律顾问团律师陈小平指出,有些学生家长也许并不了解有这一调解途径,如果调解委员会能够主动介入,有助于提高事情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