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被刑拘过就不能做保安?

29.09.2015  23:00

  4年前因与同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北京一家单位做保安班长的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在经历两级法院4次庭审后,他在被判刑一年后又因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改判无罪。如今,张惠鹏希望重回原保安公司上班,但根据保安行业规定,他在公安网上刑拘的不良记录须先撤除。派出所方面表示,其有罪记录可以撤除,但刑拘记录是否撤除还需上报。(《北京青年报》9月28日)

  这则消息引发了媒体和法学界多方关注,人们普通聚焦于被法院改判了无罪,为何刑事拘留的记录还要保存,以致于影响到张惠鹏重新在保安业就业,这种刑事拘留的记录是否应当随着无罪判决而消除呢?在我看来,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律明明允许张惠鹏重新做保安,却被一帮歪嘴和尚念歪了经,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报道称,张惠鹏已经开具了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这份证明的作用并不大。因为保安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他在公安网内部的刑拘记录公司也能查到,过不了政审这关,张惠鹏回原单位上班的希望微乎其微”,因此,他就向派出所提出要撤销刑拘记录。刑拘记录要不要撤销值得讨论,毕竟,这种记录只在公安内网存在,并不对外公布,只供办案机关掌握,并没有太大的撤销必要。

  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讲,这种刑拘记录根本不影响公民从事保安行业。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从规定来看,就算过失犯罪也还可以担任保安员,更不用说只是被刑事拘留过。如果这还不够,那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再次明确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初中以上学历;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情形)”。这再次说明,没有受过刑事拘留并不是担任保安员的必要条件。

  当然,有人会说,没有受到刑事拘留是地方规定,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倘若这种规定真的存在的话,那么,很明显的是,它们都涉嫌违法。因为,对于保安行业增加所谓的“没有受过刑事拘留”设置了一种行政许可,而设置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和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条例》没有设置“没有受过刑事拘留”的条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不得设置此类条件,哪怕以保安行业更为特殊为借口。用人单位更是没有权力要求“没有受过刑事拘留”作为政审条件,否则就是对公民的就业歧视。

  因此,对于张惠鹏因为有刑拘记录而无法从事保安行业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继续申请撤销这一记录,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如果设置“没有受过刑事拘留”作为招聘保安的条件,就应当及时撤销,上级有关部门也有权责令他们撤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