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29.05.2014  18:09

人民网南昌5月29日电 (肖成)日前,江西下发通知,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本次调整对象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88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4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260元的,补足差额至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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