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9.04.2014  10:31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可享优惠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新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分三个方面:延长了优惠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扩大了优惠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为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工作要求,省地税局要求按规定将管理方式由原事先认定核准转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小微企业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认定。同时,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另外,继续抓好管户清查,规范预缴申报,强化后续管理,加强考核督导,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效应分析,确保我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记者 曲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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