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谢城:莫用万能减刑方式为贪官减刑
风云激荡的反腐态势下,一些官员选择在铁窗生活中反思,据说,公开在媒体上忏悔的服刑官员可能获得嘉奖和减刑,这样做,可能考虑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但一些人也认为,这是贪官面临人生绝境时的虚伪表演,不值得同情和信任。(9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只要公开在媒体上忏悔贪腐官员就能获得嘉奖和减刑,这对于正在体验铁窗生活的贪腐官员来说是个莫大的好消息,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嘉奖和减刑则未免显得过于草率。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如果把公开在媒体上忏悔列为认罪态度较好,把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列为立功表现的确无可厚非,但如果简单的把这种思维方式推行在贪腐罪行的量刑中则有些不太恰当。
首先,就认罪态度而言,大部分贪官都是在罪证被查实之后才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自首的可谓少之又少。在明知罪证已被查实,且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前提下,绝大部分贪官当然会主动认罪,深刻反思。于是在审判庭上表现的声泪俱下,悔恨不已的贪官十有八九。然而如今只要通过“现身说法”就能获得嘉奖和减刑,更是会让服刑的贪官们趋之若鹜,到时悔罪表现和态度就更加真伪难辨了。
其次,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教育意义来说也显得太过宽泛,试问教育效果如何界定?教育效果无法确定立功表现又从何谈起?可以说公开忏悔和“现身说法”是任何罪犯都能轻而易举做到的,用万能公式类的减刑方式替敏感的贪腐人员减刑则多少让人产生疑惑和不忿。
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于贪腐这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用过于笼统和简单的方式予以减刑不仅没有起到教育警示他人的效果,还会让他们有空子可钻,有余地可讲,粗放的量刑方式更是对前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反腐、肃贪工作取得成果的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