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强力整治电动车交通乱象 无证驾驶超标电瓶车罚款并拘留

19.04.2014  02:21

  今视网4月18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18日,记者从南昌市交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强力推进交通环境治乱,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南昌开展电瓶车综合治理工作,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超标电瓶车将罚款200元拘留15日。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超标电瓶车罚款500元或并拘留15日。

  超标电瓶车上路罚200元并扣留 无驾驶证罚款500元或并拘留15日

  据了解,治理期间,严禁超标二轮电瓶车和三轮、四轮电瓶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二轮电瓶车和三轮电瓶车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四轮电瓶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而驾驶应当登记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处30元罚款;改变非机动车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


销售超标电瓶车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销售超标电瓶车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超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交管部门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销售不合格电瓶车产品。对销售超标等不合格电瓶车产品的电瓶车商户,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照销售电瓶车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瓶车商户,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经营额达到50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瓶车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