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用假驾证要负刑责 此前处罚标准为拘留和扣分

02.11.2015  12:06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蔡颖辉)10月30日上午,我省高速交警二支队第一大队民警在福银高速公路九江二桥收费站一辆大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出示的一本名为张某的驾驶证系伪造。

  原来,驾驶员张某于今年3月29日驾车在沪渝高速公路上停车,当场被交警部门一次性记12分并降级。为了能够继续驾驶大型客车,“聪明”的张某偶然一次在路边的墙上看到一个办证的电话,于是花了60元钱办了伪造的准驾车型为A1A2的假驾驶证,没想到还是被交警部门查到了。

  民警依法分别对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记24分降级、罚款5200元的严厉处罚。

  驾驶员张某一开始还直呼处罚太重,但当交警详细介绍法规后,张某又拍着胸口连呼“幸运”。原来,查处张某的行为发生于10月30日,如果其违法行为发生在11月1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处罚的话,驾驶员张某须负刑事责任,将被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