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答记者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的亮点是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的区分,明确地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将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的经验,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问:《办法》在放管结合、简除繁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问:《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问:《办法》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用监管,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