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免室私接业务获利近65万元 负责人获刑十个月罚十万

14.11.2014  15:16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13日南昌讯(杨丽娟 徐高峰 记者 陶望平)医院放射免疫实验室私下承接院外标本进行检疫,获利64.9万余元,事发后主要负责人被抓获刑。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韩某、吴某单处罚金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万某、韩某、吴某均系医院放射免疫实验室(下称“放免室”)工作人员。2010年11月,万某任该放射免疫实验室临时负责人。因该科室有私下接收院外标本进行检验的先例,经放免室科务会讨论,万某决定以正常收费的一半私下继续承接院外标本检验业务。万某安排吴某负责管钱、记账并与其对账,韩某负责联系院外标本送检单位,并协助吴某管账。

  后经韩某联系,一门诊部负责人杨某自2011年4月开始指派工作人员王某将其诊所内医生开具的送检单及检验标本送至该放免室检验,出结果后,再由王某于当日或次日到放免室取走。吴某对上述私下检验的标本量进行统计、登记,在万某的指示下,吴某用其身份信息在银行开设一专户,用于存放上述款项。为防止私下收费检验院外标本一事被发现,在万某的指示下,放免室职工每日将科室内电脑中私下收费检验标本的信息删除。

  2014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对医院信息科中心机房进行勘验,依法提取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被删除数据后经依法鉴定。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13日,放免室应收取黄某送检标本的检验费129.8万余元,但以一半的收费标准计算为64.9万余元,该笔检验费未入医院财务账,被放免室截留在上述专户中,后被万某以科室福利为名分给了科室全体职工,共私分了45.6万余元。三被告人各分得6至7万余元。

  2013年7月,被告人万某停止私下接收院外标本检验的业务。同月2日,万某指示吴某从上述专户中转账15万元至其银行账户中,专户内的4万余元则由吴某另开一账户保管。

  2014年1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万某退赃22万元,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某退赃7万元及其保管的赃款4万余元,被告人韩某退赃6万元;放免室其余职工共退违法所得13.7万元。

  一审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放免室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5.6万余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中被告人万某作为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集体讨论决定私分国有资产并指令相关人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吴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