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系统全力支持经济发展
本报讯 (记者钟端浪)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全省财税部门、金融机构迅速行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支持我省经济发展。2月8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南昌召开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财税部门、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相关举措,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受影响较大企业实行普惠性减税
疫情发生后,省财政厅迅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事项,启动绿色通道,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据统计,截至2月7日,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疫情防控经费18.4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1亿元。同时,迅速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省财政厅制定了落实《20条措施》减税降费政策,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增长、打好支持实体经济“组合拳”作出了部署。省财政厅王斌介绍,他们将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予以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部分税收。此外,我省今年将从严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能省则省、能减则减,省级一般性支出按照10%比例压减,市县一般性支出也要相应压减。
受损企业可申请房产税等困难减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税务机关积极应对,制定下发了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黄正逊说,全省税务部门将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在2月24日前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困难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0条措施》明确了5条金融举措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韦秀长说,该局将要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强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据介绍,银行机构对生产医疗器械、药品、防护服、口罩、消毒用品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提供优惠利率和专项贷款额度。截至2月5日,18家银行机构为其中47家企业提供了贷款支持,余额合计39.09亿元。同时,保险机构简化理赔程序,取消就诊医院、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等待期、免赔额等限制,开通24小时应急联络热线,推广线上服务模式,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下一步,他们将着力扶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对疫情防控需要从境外购买防疫物资、汇入外汇捐赠资金的,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各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原则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和流程。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到期私募可转债不能按期兑付的,积极协调延期解决。
与疫情防控有关外汇业务可先行办理
“全省银行机构累计向疫情防控防治物资生产企业及定点医院提供信贷支持34.47亿元,其中贷款29.4亿元、贴现4.5亿元;纳入省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录的142户企业中,有20户已成功获得信贷支持共计11.54亿元,其中,贷款7.92亿元、贴现3.39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吴豪声介绍,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多次对全省金融部门积极做好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全力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吴豪声说,接下来,他们将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征信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贷款逾期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因此造成不良记录。此外,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实行便利化操作,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由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改为由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如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还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同时明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