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秋:贪官由有期改判无期并非运气不好

16.10.2015  11:16

  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受贿千万一审获刑14年,其本人表示服判。然而,他的案件并未就此了结。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2月,深圳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认为量刑过轻。近日,广东省高院改判,李永恒获无期徒刑。事实上,因检察院抗诉而被加刑的贪官并不罕见。(10月15日《信息时报》)

  对贪腐官员李永恒来说,由一审14年徒刑改判为无期,无疑是一个差别巨大的变化。虽说因检察院抗诉而被加刑的贪官并不罕见,但现实中这种现象也并不多见。尽管如此,对一个贪官来讲,不应怪自己运气不好。

  贪官在自己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总会想方设法获得轻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于以为“二审不加刑”,有的贪官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了上诉,以争取减少刑期的机会。

  “二审不加刑”其实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就存在“二审加刑”的可能。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贪腐案在一审后其本人服罪,但检方表示不服,提起抗诉,导致李永恒由有期改判无期,就属于“二审加刑”的特殊情况。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近年来,随着司法行为的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得到了有效消除,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开展刑事抗诉工作。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涉及官员贪腐的抗诉案件,对于促进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准确地惩罚贪腐分子,维护法治权威,形成有力震慑,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永恒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在检方的抗诉下终获得重判,纯属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对李永恒而言,由有期改判无期,大大出乎意料,对其渴求轻处的心理,构成了致命打击。透过李永恒案,官员们应认识到,只有远离贪腐,保持清正廉洁,才不会身陷囹圄,才会避免遭致“改判加刑”的“残酷”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