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员贪污后果很严重:亲属需受罚做奴役
各朝代为了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想了很多方法。而唐代是历史上反贪污措施比较严厉的,一个官员贪污,他的亲戚、举荐者、上级甚至同门都可能会受到惩处。
贪官伏法亲属变奴役 绝子孙任官之路
对于官吏的至亲之人,亲属问责制绝对是不容忽视,先秦就有“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的规定,唐代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明确。
代宗永泰二年九月,宣州刺史李佚被查获赃款二十四万贯,被发现后对他的处罚是当众杖毙。而且还要籍没其家,也就是说李佚的家属当官的被免职,家人要被罚做奴役,他的所有家产也要归官府所有。
到了文宗朝,规定更加严明,任刺史、监临主守官等官吏,如果因犯贪污受贿罪却“得蒙减死者”,仍然要受到重判,必使其“直以赃罪为污累”而改判流刑,但是此等犯官的后代子孙再无法任父母官和监察主守类官职,以达到“家知其耻,人革非心”的训诫目的。
亲属取财官吏也获罪
断迂回贪贿之法
《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可见,在唐律中,家属贪赃受财,官吏亦有罪。
从律文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也十分明了,若是监临官家属只是倚仗监临之官权势地位而实施受贿行为,家人各减监临之官自犯赃罪二等科刑,对监临之官的制裁要以犯罪的实际情况而定,监临之官知情就属共犯,和犯罪亲属受同样处罚。不知情则有失于监管而有纵容之责,各自比照有罪亲属减五等处罚,所以当官吏家属受财行为构成犯罪时,官吏本人无论如何都要受到制裁。
高宗时,苏良嗣在李显府中任司马,对李显的教导十分严格,高宗因此对良嗣也很赏识,升他为洛州长史。可是他的官当得大了,他的妻子心思活了起来,开始借苏良嗣之名收受贿赂。结果这事被告发了,苏良嗣受牵连降任为冀州刺史。
唐玄宗时张嘉贞本是中书令,因弟弟嘉祐犯赃事发,虽素服待罪于外请求皇帝宽恕,仍被左迁为幽州刺史。唐文宗时,金部员外郎韩益也因子弟收人贿赂三千余贯被贬为梧州司户。唐律对官吏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都规定入法,并分别法定量刑予以严厉制裁。看来,唐代为了防止官吏受贿枉法是想尽了办法,也可以说防范和打击了官吏家属利用官吏权势的影响力搜刮民财的恶劣行为。
荐举要负责 所举者犯赃举主遭贬谪
唐代虽然以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但荐举制仍然是重要的选官方式之一。为了避免荐举者借荐举制度假公济私,举主连坐制被设计出来,就是荐举人要对被荐举人的行为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制度性规定,如果被荐举人任官以后有不称职或犯罪行为,举主要连坐受罚。
宪宗元和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现任。”元和十一年中书门下又奏:“所举人事迹与节文不同,及检勘无据,并到官后不称职,及有负犯等事,并请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谪。”太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奏:刺史所举,如犯赃一百贯以上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如此说来,这荐举者和被荐举人可是坐在了同一条船上,一损俱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