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06.01.2017  09:32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影响贫困群众脱贫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占45%左右。

  为破解这个难题,我省去年在赣州市进行试点,赣州市政府从扶贫资金中安排9455.23万元专项资金,为105万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群(包括2016年已脱贫的人群),以90元的人均筹资标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在赣州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16年底,省扶贫和移民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这一制度。

  如果将已经建立的新农合基本医疗、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视为防止“因病致贫”的三道防线,那么对于农村困难群众来说,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将成为第四道防线。它完善了医疗保障兜底机制,织密了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网,让农村贫困人口有实实在在的医疗保障获得感。

  信丰县万隆乡万隆村低保对象李忠生成为受益者之一。2009年7月,李忠生被诊断患有胃癌。去年,他的病情继续恶化,虽然治疗花费大,但他自己支付的部分并不高。记者从他的补充保险补偿明细表上发现:医疗总费用达101857.18元,基本医疗报销32462.56元,大病保险报销30625.09元,商业补充保险33078.35元,民政医疗救助3984元,剩余自付费用为1707.18元,自付比例仅为1.68%。

  经测算,此项政策的实施,可使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的自付比例控制在总花费的10%以内,大幅减轻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

  我省以务实有力的举措,确保这一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惠民政策顺利实施:做好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与健康扶贫医疗保障其他各项政策的融合衔接,建立健全医保机构、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扶贫、民政部门之间的政策互补、工作互动、信息互联机制;县(市、区)政府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设立专账、专项核算,保险机构对保险资金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支付保险补偿;对补充保险资金的使用,坚持年度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政策激励、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对出现政策性和不可抗力的亏损由县(市、区)政府与承保保险机构各负担50%;把实施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实施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内容;将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结算补偿、支付流程以及保费资金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补充保险是在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普惠制度基础上,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特惠政策,是健康扶贫的一项超常举措,将最大限度地遏制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省扶贫和移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