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摘帽”须贫困发生率低于2%

10.09.2016  19:38

  9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贫困退出标准为: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贫困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应低于2%,重度贫困村小组村庄整治建设全部完成;贫困县的贫困发生率应低于2%。

  对于退出程序,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贫困户的退出,要按照预退出、精准扶持、摸底调查、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公示公告、批准退出的程序执行;贫困村的退出,按照对象初选、精准扶持、调查核实、公示公告、批准退出的程序执行;贫困县的退出,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第三方评估,经社会公示,再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检查,符合条件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对已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对其进行抽查和评估。县级政府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户,抽查覆盖率不少于10%。设区市对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抽查,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村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根据退出计划执行情况,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户和贫困县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结合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抽取部分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进行核查。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至2020年,继续享受中央、省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贫困村退出后至2020年,继续实施贫困村村级扶贫开发规划。贫困县退出的当年,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时加5分。

  据悉,贫困县的退出关系党政“一把手”的调动。今年5月,我省就出台政策规定,贫困县党政“一把手”除领导班子换届和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外,原则上在脱贫“摘帽”前不得调整岗位。目前,只有井冈山市、吉安县两地明确表示要在今年底脱贫,率先在全省“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