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9.2016  10:08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高效利用零星耕地后备资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范围和指标归属

(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及社会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的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有新增耕地的均可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指标归属。 各类项目的管理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分收益不分指标,其收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准确

(三)优化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时,要依据现有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区内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时,要进一步细化分析新增耕地来源。区域内的未利用地、荒芜的园地、稀疏灌木、低效残次林缓坡地、废弃地、空心村、废旧宅基地、坑塘水面、晒谷场等地类图斑,以及沟渠、道路、线状地物、零星地物及其他农业基础设施等均可以做为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来源。但是列入土地变更范围的原是耕地的设施农用地,不能作为新增耕地的来源。各地要依据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项目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立项。

(四)严格项目实施。 项目批复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按工期组织项目实施。要加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管理,优化施工工艺,采取增施有机肥、种植生物肥等措施培肥地力,积极探索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提升耕地的整体质量。

(五)严格项目验收。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各地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整治项目区内有新增耕地的地块进行验收勘测,分别统计旱地和水田面积,形成矢量文件。通过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变化反映新增耕地面积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要求计算新增耕地面积。不能通过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反映的新增耕地,应计算实际新增耕地面积。项目验收前,应依照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耕地认定时要严格把关,出具新增耕地确认书。各类项目新增耕地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六)严格项目报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集报备所需材料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验收备案工作。要加强新增耕地的地籍变更工作,验收报备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要在当年完成土地变更。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省级不调剂,其指标管理使用、交易收益等按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强化项目监管责任,落实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七)强化项目运行和资金监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治项目要按照《江西省省级新增费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5〕14号)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建〔2015〕5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发改、财政、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办、水利、烟草等部门实施的项目其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进行。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的项目管理和资金运行管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9号)等规定进行。

(八)强化新增耕地的监管。 各类项目用于占补平衡新增耕地的管理,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国家、省关于土地开发复垦的相关规定执行。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发现新增耕地不实、弄虚作假、重复计算新增耕地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该县(市、区)新增耕地的报备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强化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到村组集体和个人进行管护和耕种。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新增耕地和项目区原有耕地一并进行流转,进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现代农业产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土资源部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

江西省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程序和方法,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测定结果作为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面积是指项目竣工后与实施前项目区的净耕地面积的变化值。

第四条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符合地籍调查和测量技术规范要求等。

第六条 新增耕地面积测定程序: 

(一)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增耕地面积测定申请。 

(二)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委托国土资源系统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并出具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勘测报告。

  第七条     新增耕地面积测定,项目承担单位必需提交以下依据资料:

(一)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三) 项目立项依据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和遥感影像资料; 

(四) 项目实施前1:2000的现状测量图(注明项目范围界线、标注开发图斑、零星地物、线状地物宽度);

(五) 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新增耕地面积测定技术要求,执行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等。

第九条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由图斑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零星地物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和线状地物增减形成的新增耕地组成。土地整治对项目区地形坡度等级影响不大,田埂变化不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S 总新增耕地 =S 图斑 (新增耕地)+S 零星地物 (新增耕地)+S 线状地物 (新增耕地)。

项目实施前的图斑、零星地物、线状地物等面积原则上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提取。

第十条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

(一) 图斑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为项目区内立项批复的开发图斑面积扣除其实施未开发的面积。

S 图斑 (新增耕地)= S 图斑 (实施前图斑)- S 图斑 (实施未开发图斑)。

立项批复的开发图斑是指批复许可开发的其他草地、裸土地、园地、林地、废弃宅基地、独立工矿用地、坑塘水面、滩涂等地类图斑。

(二) 零星地物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为实施前的零星地物面积减去实施后的零星地物面积。

S 零星地物 (新增耕地)= S 零星地物 (实施前)- S 零星地物 (实施后)。

零星地物为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面积<0.6亩的居民点、

坑塘水面和面积<2.25亩的其他地类。

(三) 线状地物增减形成的新增耕地为实施前的线状地物面积减去实施后的线状地物面积。

S 线状地物 (新增耕地)= S 线状地物 (实施前)- S 线状地物 (实施后)。

线状地物为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宽度≥1.0米的沟渠路等。

第十一条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成果由技术报告、图件影像和附表三部分组成。

(一) 技术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测工作概况、项目新增耕地测定结果(含三类面积分项勘测情况)、特殊情况说明及建议等。

(二) 图件影像。包括项目区立项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实施前大比例尺实测图、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定成果图和勘测现场说明性影像。

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范围、面状地块勘测界址点和线状地物宽度必须注记上图,制图符合规范要求。

(三) 附表。包括勘测界址点坐标表、分项测定计算统计表、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结果表等。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增耕地面积测定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或检查。

第十三条 对在新增耕地面积测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