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资源服务“附加费”要有法治规制

17.11.2014  12:23

  细心的人,可以一张张居民水、电、汽油的缴费单里,有多项“附加”的费用: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占电价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记者调查发现,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

  可以说,一张小小的水、电、汽油等生活必需品收费单关乎大民生,要不是细心的人发现了其中几厘几分被收取的资源服务“附加费”,也许绝大多数人至今仍不清楚在每月缴费单里包含了这么多名目繁杂的另类收费。仔细辩识加收的“附加费”种类,从中能发现一个共性的特征,即,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附加费”,近年来不仅增速快,收费不透明,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如:国家电监会2009-2012年供电监管报告显示,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且这些“附加费”都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

  按理说,附加在资源服务价格上的各类“附加费”属于一种价格行为,应该在国家《价格法》中有规定或授权,但笔者翻遍《价格法》,却没能找出水、电、汽油等资源服务性“附加费”项目。这就意味着,一些提供社会资源服务企业,不需要从自身经营上挖潜增效,只需向政府部门打个申请报告,增加几厘几分的“附加费”,就能轻松挣个盆满钵溢。也让我们醒悟到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总公司一个副处级总经理家会有上亿现金、几十公斤黄金和几十套房产了。由此可见,不透明,及缺失法律规制的“附加费”极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

  对于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在各种名目繁多的“附加费”项目中,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并非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其中不乏行政干预影响。如,一些地方政策性征收“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通过政府部门征收后补贴返回给相关企业,直接变成了这些企业经营收入,无形中以行政强制力加重了资源服务的行业垄断,既不利于企业自觉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因监管环节的缺失,加剧行业之间的收益差距,造成社会分工的不公平。从这些方面来看,明显违背了依法治国法治经济建设原则。

  现今,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不能受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因此,是到了该给资源服务“附加费”套上法律制度“笼头”的时候。笔者以为,一则对水、电、汽油等所含附加费要依据管理职能进行统一梳理、归纳,对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缔,对合理性收费实行“费改税”,以税改方式进行规范收费,并出台统一标准的收费目录,使收费项目有个明白帐。二则对资源服务型企业推行市场化成本核算运作,即对这类企业的人员成本、行政开支等进行明晰的市场化操作,真正使这些企业脱离行政力扶持,用市场优胜劣汰法则促使它们从内部挖潜增效。

  要让“附加费”成为“明白费”。既要有过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也要有透明的运行程序,更要有对需要补贴领域的监督管理,唯此,才能消除民众质疑,交费交的心服口服、清楚明白,而这也是准确反映市场供需,推行资源服务定价及税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