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长制省级会议等四项制度

14.04.2016  18:58
  

  

  江河湖泊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为保住达标水质不恶化,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省委、省政府立足“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实施“河长制”的决定,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保护治理。所构建的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在全国覆盖面最广、规格最高、体系最完善。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的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将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法规要求并明确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4月6日,为贯彻落实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切实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和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规则,以高位推动“河长制”工作,搭建省直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省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江西省“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要求建立信息简报、专报制度,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设立省级责任单位督办、省河长办督办、省级“河长”3项督办层级,通过层层督办,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明确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省政府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生态补偿范畴,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营造出比、学、赶、超氛围。(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