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资金兑现工钱起争议 法院判决返还资金
中新网重庆12月3日电 (记者 刘贤)劳务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施工方借贷,逾期不归还借款,特定企业间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此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企业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合法,判决重庆铭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8.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011年7月23日,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泰公司,甲方)与重庆铭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铭华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4月2日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资金周转问题提出停止施工。截止2011年7月12日,乙方共拖欠民工工资38.8万余元。为此,乙方向甲方协议借款38.8万余元,保证专款专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0万元,并按日计算3%的利息和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次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
2011年7月23日,铭华公司向万泰公司出具《借条》。2011年7月24日,在万泰公司以发放民工工资的方式交付该借款后,铭华公司向万泰公司出具《收条》。
2011年8月8日,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泰集团公司)。因铭华公司未偿还万泰集团公司借款,万泰集团公司到法院起诉。
2013年7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铭华公司返还万泰集团公司借款387959.5元,并以借款387959.5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宣判后,铭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因借款所签协议书的实质并非企业借款关系,而是因万泰集团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三方由此达成的代位求偿和代位支付关系;本案借款实质上是双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属于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有效。万泰集团公司已按约定出借资金,而铭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铭华公司关于借款实为劳务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纳入工程结算抵扣的上诉理由,没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借款属于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其效力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借款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等事实表明的行为性质,具体判断。
首先,借款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万泰集团公司与铭华公司之间存在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万泰集团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对不特定的社会企业发放贷款。
其次,本案借款具有特定用途。双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进行借贷,借条和收条均证实用于支付拖欠民工工资。
最后,本案借款不具有营利目的。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别于一般贷款业务,即系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借条和收条均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