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出台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13.07.2015  18:45

  为着力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近日,赣州市出台《赣州市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共七章53条,对专项巡查的范围和内容、机构调置和职责、工作程序、成果运用、纪律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办法》规定,专项巡查工作以地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选拔作用、干部作风、某个行业或领域比较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情况为重点,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专项巡查,在每届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每次时间为1至2个月;对政府组成部门和其重要职能单位的专项巡查,每届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每次时间为1个月内;根据需要,对所属单位可随时进行专项巡查。

  在专项巡查工作中,该市注重巡查成果运用,要求专项巡查组如实完整报告、原汁原味反馈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整改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接受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严肃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去年10月,该市出台了《赣州市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在信丰县试点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专项巡查并取得丰硕成果,共梳理问题线索288个,立案4件,其中科级干部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人。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在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的。(淦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