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正式出台
17.12.2015 14:44
本文来源: 水利厅
为进一步加强赣州市水环境治理,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12月14日,赣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赣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已正式全面启动,将大力促进赣州市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江河湖泊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赣州市河流众多,水网密布,全市集雨面积为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28条,总长度16626公里,其中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28条,总长度4992公里,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一些地方河流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河流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一把手负责的“河长制”,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框架下推动河湖保护管理。“河长”赋予河道管理人新的称谓,意味着管理责任更为重大。《方案》的出台将有效落实“河长”责任,整合部门力量,建立完善高效的治水管理体系。赣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关心 “河长制”推行,听取工作汇报并予以精心指导。
《方案》指出,赣州市实施的“河长制”,是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党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农口、环保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流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流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流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流健康。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组织体系、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内容。在工作目标方面,要求2015年底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底,建立赣江(赣州段)、贡江、章江、湘江、梅江、绵江、琴江、平江、濂江、桃江、上犹江、东江(寻乌水、定南水)等河流建立覆盖到乡、村的“河长制”;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河长制”试点。到2017年底,全市各级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2020年,河流水域面积保有率3.7%,市管河流(包括东江流域寻乌水、定南水)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3%以上;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流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在组织体系方面。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党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农口、环保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流所经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主要任务方面,《方案》围绕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明确“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法规”九项重点任务。本文来源: 水利厅
17.12.2015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