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章贡区政府强拆房屋 被判违法赔偿67万余元

12.12.2015  00:06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2月11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在被征收户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赣州市章贡区政府竟强拆房屋。近日,江西省高院二审审理认定章贡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章贡区政府赔偿被征收户房屋等财产损失67万余元。

  赣州章贡区市民卢和东拥有一处坐落于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2006年底,卢和东拥有的该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0年4月29日,在卢和东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章贡区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要求卢和东在2010年5月7日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房屋。

  2010年5月25日,在卢和东未在场的情况下,章贡区政府直接将卢和东房屋内的财物搬出,并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由于对章贡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不服,卢和东诉至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以及对卢和东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房屋和房屋内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对于房屋损失赔偿金额,赣州中院认为应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1260元计算,并据此得出了赔偿金总额。

  赣州中院一审判决:确认章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以及强制拆除卢和东房屋的行为均违法,由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房屋等财产损失402003.6元。

  由于对一审判决裁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及赔偿金额不认可,卢和东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卢和东所有的房屋面积应为274.56㎡,而非一审认定的243.78㎡;因该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房屋赔偿金额应按经鉴定的涉诉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每平米2252元予以计算,因此房屋赔偿金为618309.12元,加上违法强拆造成房屋内财产的损失、搬迁费、一次性过渡费、青苗补偿费,应共计赔偿675520.92元。

  江西省高院据此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要求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各项财产损失67552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