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29.09.2014  10:35

  昨日获悉,为了规范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南昌市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南昌市政府同意,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动。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改动的,应当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改动的方案,经市城管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维护管理单位对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清理设施上的悬挂物等,保持整体整洁并保证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持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赣江两岸景观照明设施涉及的建(构)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者对设置在其配电间或建(构)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负有保护义务,不得破坏和影响其使用功能。(记者 高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