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走小道上班受伤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法院:属正常工作需要

02.04.2014  11:09

  □案例

  蒋某是服装厂的女工,家离工厂有9公里距离。2013年10月20日早上,蒋某骑电动车上班时突然想到前一天还有落下的工序没做完,便选择自己从没走过的几条泥泞小道加速行驶,在经过一条小道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于次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蒋某属工伤的认定决定。服装厂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虽然蒋某违反常理选择了最难走的小路上班,但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根据工作性质、生活和工作习惯、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遂认定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结果合法,判决驳回了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经查,蒋某到单位有几条路线,其常走的沿某国道的路线为最佳最短行驶路线,且都是柏油路面,反而其选择的泥泞小道其实离单位并不近。围绕路线选择,服装厂认为,蒋某从家到单位放着最佳路线不走,却选择路途较远且路况不好的小路,若对其认定工伤,则明显扩大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范围,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有失公正。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何为“上下班途中”,目前还没有作进一步的含义界定。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该制度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立法目的,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上下班途中”,应当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实践中,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只有是为“上下班”这一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蒋某是为赶工作而临时选择走小路的,其主观意愿是想用最短的时间赶到工厂上班。如果断然将其在新的路线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话,不仅损害的是劳动者的身体权益,也不利于其用心工作,从而也间接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职工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关键要审查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需要。如果职工选择的路线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社会常理及习惯,即便是其选择稍微较远的路线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且路线距离明显不合理,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如职工事发地点明显与单位南辕北辙,再或者劳动者改变路线是基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目的,则此时不能给予工伤认定。(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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