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3.11.2016  21:34

  日前,吉安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分别是:

  1.遂川县雩田镇龙团村原党支部书记焦名珍收受红包、违规挪用村集体资金等问题。2014年4月,焦名珍帮助龙团村护林员宋某争取了农村危房改造指标。2015年,遂川县财政局将13630元危改资金转入宋某“一卡通”账上,为感谢焦名珍,宋某送给焦名珍3000元现金,焦名珍予以收受。此外,焦名珍还存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规挪用1380元,并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违纪问题。2016年10月17日,经遂川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焦名珍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万安县涧田乡涧田村党支部书记赖国萍违规向农户收取危房改造费用和不正确履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问题。经查,赖国萍任涧田村委会主任期间,2009-2012年涧田村委会以补贴村里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向18户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收取了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总计收取25000元,没有开票,已交村财务入账。涧田村将这些费用用于道路维修、排水沟整治等公益事业。赖国萍作为当时村委会主任,负有领导责任。2013年8月7日,涧田村组干部会议决定,涧田村委会与百合种植户章小红各出资50%,建设一个占地20.07亩的百合基地,风险和利益共同承担。百合基地总投资210915元,涧田村委会实际投资了145200元。因市场因素基地至今没有任何收益,造成了村委会的投资全部亏损,赖国萍作为百合基地的总负责人,应付直接责任。2016年8月8日,经万安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赖国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永新县怀忠镇市田村委会原主任肖桂桃违规向建房群众收取土地费的问题。经查,2011年至2015年期间,怀忠镇市田村委会以村级公益金捐赠款名义向21户建房群众共收取土地款102245元。收取土地费已入村财务账,用于市田村组道路、水利、水库水塘维修和环境整治等公益性事业。怀忠镇市田村委违反规定向建房户收取土地费属乱收费行为,肖桂桃同志作为时任村委会主任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6年10月24日,经永新县怀忠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肖桂桃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一些农村干部特别是村“两委”干部侵害群众利益,滥用职权,谋私敛财,严重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有效贯彻落实,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遵纪守规,廉洁自律。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自我教育和自查自纠,通过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并整改问题。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政务、村务公开力度,全面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保障等方面信息,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肃查处基层“微腐败”。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基层党委、纪委,履行管理监督责任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职能部门,严肃问责。要定期通报曝光违纪典型问题,形成强大震慑,以集中整治的实际成效,着力构建基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吉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