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省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01.07.2014  12:13

我省实行养老新政,互转条件以缴费15年为界

  昨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这项养老新政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能同步转移,累计计算权益;同时,设立了3个“15天”的办结时限确保办理效率。

   缴费15年为界,居保职保可互转

  据了解,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两类参保人员最受益

  据介绍,最适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此外,参保人员还需注意,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同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计

  根据政策,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

   重复缴费要清退,重复领取要追回

  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人员介绍,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同样,重复领取待遇的也将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衔接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采取“随走随转”实时办理的办法,领取时最后的参保地就是待遇领取地。《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居保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设立3个“15天”办结时限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3个“15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15天是参保者到60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15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在15天内做出说明。第二个15天,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15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15天,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

  举例:

  农民工老周在农村参加了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在城里打工,又参加了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他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退休时,就可将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按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取养老金。

  如果老周在城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0年,不够15年,则可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按政策将10年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至15年,然后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领取养老金。(记者 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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