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旦起禁止单位和个人强制企业捐助捐献

01.01.2014  13:48

   原题:《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均受《条例》的保护。

   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涉企行为,对企业更加重保护轻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抽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违规向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权利或增加企业义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查扣、冻结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将要依法赔偿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企业财产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同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时,应当依法向企业出具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禁止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助捐献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禁止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产,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助。

  此外,禁止未经企业允许,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禁止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及其他经营自主权。(记者叶新阔)

  (中新网江西新闻2014年1月1日转载)

赣州首开粤港澳大湾区蔬菜直通车
  (记者钟金平 实习生邓竹青)7月1日9时30分,上饶之窗
江西今年建设设施蔬菜35万亩
  宁都讯(记者梁健、钟金平 实习生邓竹青)7月1上饶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