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轿车追尾超载货车 保险公司称“无因果关系”拒赔

20.07.2015  17:38

  核心提示

  一辆小轿车高速上超速行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超载货车,导致3死1伤。事发后,高速交警认定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当死者家属找到货车司机及承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以“货车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赔。

  多次协商未果后,家属将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5月中旬,于都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75万元和5万元,货车司机赔偿6万余元。

  判决如今已经生效,但围绕追尾的责任划分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探讨。

  ●事故

   超速轿车追尾超载货车致3死1伤

  7月1日起,江西大部分高速公路的小车限速标准由原来的100公里/小时以内提高至120公里/小时以内。然而,“提速”不等于“超速”,赣县居民谢晓兵却因为高速上的一次超速,引发了一场悲剧。

  2014年7月29日19时许,谢晓兵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着妻子刘兰等3人在夏蓉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在同一时间,于都居民王文书在同一车道驾驶着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前行。

  谢晓兵的小轿车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而王文书驾驶的货车虽然正常行驶,但是核定载质量1800kg却载质量15266kg。

  此时,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违反交通法规,危险却在一步步逼近。

  19时15分许,在高速公路赣县境内一处时,谢晓兵驾驶的小轿车追尾撞上了在前方正常行驶的超载货车,造成轿车内的谢晓兵、刘兰等3人当场死亡,肖某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同年9月4日,高速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谢晓兵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前车追尾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事故认定书还指出:“王文书驾驶反光标识部分脱落即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兰等3人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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