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货车因载货超高撞电杆 电缆线坠落致人死亡

15.05.2014  17:43

  自己一时疏忽,又怕担责,发现电缆线坠落也不采取措施补救,而是抱着侥幸心里逃离现场,最终害人害己。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景开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30日17时08分许,林景开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家具沿31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吉安县敖城镇境内699KM+400M路段时,因货物超高,致使车辆与横跨公路上空的有限电缆钢丝拉绳发生刮碰,导致公路左侧有限电缆杆被拉断,公路上空的电缆钢丝拉绳下坠悬空横跨在道路上。林景开下车发现后,只将车上失落物拾捡,未报警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就离开现场,时至当日17时09分许,被害人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电缆线拉绳下坠路段时,颈脖恰与悬空的钢丝拉绳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景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景开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后,应当预见交通事故造成了有限电缆钢丝拉绳下坠悬空横跨在道路上,会对道路上行驶的人员和车辆产生危险,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可能引发事故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被告人没有报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防范,轻信能够避免危险后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