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惊吓跳车被轧死 同乘人不承担责任

20.02.2014  16:40

        朋友结婚帮忙,五个小伙儿不小心将鞭炮在车上燃响,其中一人情急之下跳车摔倒,又被后面的车撞轧致死,肇事司机赔偿后,死者家属又要求车上其余四人赔偿损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但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1年3月14日上午,因朋友李某结婚,赵某与秦某等五人乘坐常某驾驶的自家小客车为结婚放礼炮,途中,车内鞭炮燃响,赵某受到惊吓,慌乱之中在小客车未停的情况下跳车不幸摔倒,被同方向行驶的耿某驾驶的三轮货车从身上轧过,致赵某死亡,经鉴定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常某等承担次要责任。赵某家属起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耿某、常某赔偿其损失。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耿某、常某赔偿赵某家属共计29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赵某家属又将与赵某同车的秦某等四人告上法庭。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所称“四被告点燃鞭炮后把赵某推出车外摔到地上,耿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从其身上碾过,导致赵某死亡”,并以此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许建军 廉玉光)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