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有锈迹买主诉4S店欺诈遭法院驳回

15.02.2014  20:26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通讯员黄硕)购车后发现车辆有锈迹,疑似不是新车,买主李女士将北京东仁天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据鉴定,该车是新车,锈蚀可擦拭,不影响其实际使用,不能以此认定4S店欺诈。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求。

  去年7月1日,李女士从4S店买了一辆丰田汽车。第二天,李女士装饰了车。听人说该车较旧,不像新车,故将该车于7月8日送到一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7月9日,该公司出鉴定结论,认为该车辆中网装饰条、引擎盖装饰条、四轮毂车标、尾门车标均有锈蚀痕迹,故认为该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据此,李女士指该4S店欺诈,并诉请朝阳法院判令赔偿各类损失5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鉴定人聂某出庭作证。聂某称新车的定义是外表光洁,符合一般新物品的标准,不应有锈蚀,自己在检查该车外观时发现有锈蚀痕迹,且比较明显,故认为该车与新车车况不符。聂某称该车锈蚀比较明显,应该是长期保管不当造成的腐蚀氧化。

  去年7月2日,李女士办理车辆登记时,车管所登记的车辆出厂日期是2012年7月21日。4S店称,2012年10月,厂家将该车运到店内,之后一直在露天停车场存放。案件审理中,4S店对该车锈蚀进行了处理,锈迹可擦除,4S店还称生锈的部件也可更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4S店在向李女士交付车辆时,也交付了该车的相关手续,也未隐瞒该车的出厂时间是2012年7月21日。一般物品存放时间延长会有所老化,该车辆仅是外表有锈蚀痕迹,没发现其他质量问题,且锈蚀可去除,并不影响实际使用。朝阳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求。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