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造假频现 专家:需严格虚假检验的经济赔偿责任

26.09.2015  12:36

 

   汽车年检流于形式,谁是“内鬼

   专家建议,砍断经济利益链条,规范车检行业,让投机者无利可图

  胡功群

   门诊问题:

  汽车年检造假现象如何治理?

   门诊专家: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功群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邓学平

   专家观点:

  ◇如果检测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黄牛”与检测人员合谋为车主办事就涉嫌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以及行贿犯罪

  ◇检测机构的社会化还必须与检测机构的市场化同步推进

  ◇如果监管部门故意放纵车检造假,或者明知车检造假而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虚假检验的经济赔偿责任,促使车检行业走向自律和规范

  车主给“黄牛”200元的“劳务费”,“黄牛”再分给汽车检测站150元,就能让尾气严重超标的汽车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有的生产检测设备的厂家直接对检测程序动手脚,只需在电脑软件上人为控制检测数据就能让不合格的受检车辆达标;

  ……

  前不久,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再次曝光了车检中的造假现象。

  检测站、“黄牛”、检测设备生产厂家,这条造假链条上的各方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治理车检乱象应采取哪些措施?对此,笔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功群以及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

   造假链条上的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汽车年检整个造假链条中,汽车检测站的尾气检测人员可以说是造假行为的具体执行者。那么,检测人员为不合格车辆开具合格检测报告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胡功群表示,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11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邓学平补充说,对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地方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固然是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理应受到处罚,但“黄牛”也是车检乱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黄牛”一方面与检测员勾结,一方面又收取车主的“好处费”,为造假行为牵线搭桥,可以说是二者间的中介。

  胡功群认为,“黄牛”的这种行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表示,车主使用假的汽车尾气检测证明,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邓学平表示,“黄牛”与检测人员相互勾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职权的勾结,其二是金钱、利益的勾结。“黄牛”利用检测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车主办事并收取好处费,后与检测人员利益均沾。如果检测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黄牛”就涉嫌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以及行贿犯罪。

  “‘黄牛’收取车主‘好处费’后承诺让车通过年检,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来看,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黄牛’应将上述好处费退还给车主。”邓学平补充说。

  笔者了解到,相较于以往的新闻报道,央视此次的曝光使检测设备生产厂家的不法行径也浮出了水面。厂家在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动了手脚,可以说是从源头上污染了车辆年检制度。

  对设备生产厂家如何依法追责?胡功群表示,检测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因此,根据规定,检测设备生产厂家可能会面临被责令改正的处罚结果,而机动车所有人也将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监管部门如果失于监管该承担何种责任

  邓学平认为,如果监管部门故意放纵车检造假,或者明知车检造假而不予查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车检造假泛滥,甚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监管部门存在上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还不能追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当被问及如何堵塞监管漏洞,更好地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时,邓学平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违法成本。车检造假现象一经查实,必须处以高额的惩罚性罚款,甚至可以考虑降低刑法的入罪门槛,将该类行为上升到刑法打击的高度。二是加大对监管部门的查处力度。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还是执法的积极性不高,存在或多或少的消极履职现象。对此,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倒逼其履行职责。

  胡功群则建议,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具体的措施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行政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砍断经济利益链条,用法律手段使违法者无利可图。

   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促进车检新政释放红利

  2014年9月1日实行的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一些地方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等问题,为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将让政府职能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的社会化。至此,呼吁多年的车检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但是,《意见》实行以来,检测流于形式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善,“黄牛”也依然存在,改革要破除沉疴积弊非一日之功。那么,如何才能释放新政作用?法律层面能为规范车检做些什么?

  胡功群表示,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现实层面往往是有法不依。因为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要采取多种形式普法,让大气污染防治法真正深入人心。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法治的权威,从法律层面规范车检行业。

  就检测机构的社会化而言,邓学平认为,检测机构的社会化还必须与检测机构的市场化同步推进。“过去政府职能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执法者,又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角色定位的混同客观上为监管部门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提供了土壤和基础。

  因此,政府职能部门与检测机构要真正“脱钩”,确保监管部门独立执法;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用市场竞争的办法,淘汰不讲信誉、没有信誉的检测机构。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必须同步跟上,严厉查处检测机构的不法行为。通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虚假检验的经济赔偿责任,促使车检行业走向自律和规范。”邓学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