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花费2.5万仍有诸多问题

09.09.2019  16:13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谭红/文

        5日,网友蒋先生向大江网《百姓之声》栏目投反映,自己将一台事故车送到九江福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福祺4S店”)维修,耗时4个月,自费2.51万元,却发现车辆维修后多处仍存在问题,对此,蒋先生认为九江福祺4S店存在维修不到位、零件已旧充新、损坏原有基础设备等问题。

        反映

        汽车多处存在问题,怀疑更换配件以旧充新

        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黄冈市黄梅县新兴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汽车右身前后车门处损坏严重,4月9日送到九江福祺4S店维修,由保险定损确定,有33项配件需要更换,7项配件需要维修。8月2日提车,维修历时近4个月,花费2.51万元。

        蒋先生提车时却发现诸多问题:行车记录器被刮花、遥控钥匙按键缺一个、右后轮轮胎未更换、胎压监测器未更换、右后轮毂有明显缺陷、叶子板高于后杠0.5公分、新换顶棚有污垢、部分需要更换配件只做简单维修而未换新。对此,蒋先生怀疑九江福祺4S店只是对配件进行了翻新,而没有换新配件或以旧充新糊弄消费者。

        蒋先生称,维修之前特意和维修工作人员说要保留旧件,自己要回收。看到这种情况,蒋先生要求九江福祺4S店拿出车辆更换的配件,证明其确实按照要求更换相关配件,而4S店却声称换下来的配件已经被处理了。

        由于第二天还要赶回广东惠州上班,蒋先生在向九江福祺4S店相关工作人员反映了这一情况,售后经理也答应后续进店会再次更换后,便开车前往惠州。然而,行驶过程中蒋先生发现,只要车速在50码以上,车身就会抖动、发生异响。到达惠州后,蒋先生去当地4S店检查发现,汽车电瓶漏电、轴承歪曲,于是自费进行了更换,但车辆行驶还是会经常抛锚。蒋先生认为,出现这些状况是九江福祺4S店维修不到位的结果。

        由于不便回九江维修,蒋先生根据自己车辆的损坏情况,要求九江福祺4S店赔偿自己6000元以作补偿。但是4S店没能同意这一要求。随后,蒋先生向九江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但九江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为由终止了调解。

        4S店

        因自费修理,对不必要更换的配件进行修复

        对此,记者联系了九江福祺4S店售后冯经理。冯经理表示,关于蒋先生车辆的维修,其中一些标注需要更换的配件确实已经更换,因蒋先生车辆维修不能走保险,需自费修理,在维修的过程中,一些不必要更换的配件,他们进行了修复。由于店内面积较小,更换下来的配件会经常进行清理,蒋先生更换配件进行保留的需求确实因为工作的疏忽而没有满足。但是,关于其汽车更换零件的一些订货、出库的信息都可以查到,蒋先生也可自行查询核对。

        冯经理还表示,“一般情况下,事故车整体维修后,由客户拿回去试开十几天,发现问题再返回4S店修理。蒋先生拿到车后直接开往惠州,对这一情况,店内工作人员没有事先进行试开检测,存在一定的疏忽。之前也和蒋先生进行了沟通,关于汽车维修问题,只要蒋先生把车开到店里来,我们都会帮他处理,但蒋先生提出赔偿,我们没有看到车子,仅由蒋先生单方面认定,我们暂时不能同意。

        经过一番协商,考虑到蒋先生现在汽车行驶有异响、抛锚等问题,从惠州开车会九江也不太方便,冯经理同意,蒋先生可以在惠州的福祺4S店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到车辆确实有问题,那他们也会协助负责到底。

        业内

        需要出具权威鉴定报告确定是否以旧充新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南昌东湖区消费者保护协会。该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是不是以旧充新,需要拿出相关证据,仅从表面观察,也无法判定是不是新品,如果存在明显缺陷,也可以要求4S店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容侵犯。如果汽车维修企业明知其提供的配件存在瑕疵,却不事前告知,其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一经查实,工商机关除有权责令汽车维修企业改正外,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汽车维修企业要求赔偿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