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管有变化!10月1日起执行

02.09.2016  02:3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补充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修订内容

  《补充公告》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正文中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

  二是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例如:《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身份证明中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的身份证明,《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车辆合格证明中进口车辆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公告》第十三条中第三款免税重新申报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第五款完税证明补办车辆所需提供的征管资料的修订;

  三是删除公告中部分条款,《公告》第十六条中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四是对公告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予以修订,例如:《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时应提供何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表述;

  五是对《公告》附件1至4的表证单书进行了较大修改,以使其更便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后续统计分析工作。

   修订背景

  2015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开始施行,该《公告》是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制定并施行的。《公告》作为《办法》的补充,用于明确纳税申报资料、免税图册编列程序以及表证单书等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实际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的具体性规定。

  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由33号令修订为38号令,一年多来车辆购置税征管实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进行了修订。

   车购税征管资料

  根据《补充公告》,修订后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内容如下:

  (一)征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三)免税车辆重新申报

  1.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2.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3.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免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四)补税车辆

  《纳税申报表》、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补税相关材料。

  (五)《完税证明》补办车辆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材料)。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补办表》、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六)《完税证明》更正车辆

  《完税证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